“并购大王”LVMH并购路上的滑铁卢
爱马仕与路易威登集团的争斗始于三年前,2010年10月,路易威登突然宣布已经持有家族控制的爱马仕 17.1%的股份,成为爱马仕家族继承人以外的最大单一股东。而在这之前,爱马仕对这一切"全然不知"。爱马仕家族随即展开了反击,2010年12月,爱马仕宣布将集合爱马仕家族继承人超过50%的股份成立一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将集其家族继承人逾50%的股份,并对家族持有的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依靠"家族团结"来应对路易威登集团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收购行动。
在今年七月,LVMH集团在公布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宣布增持爱马仕股份至23.1%,至此,爱马仕家族成员之外的股权只剩6%左右没在LVMH手中。此次增持股份,是LVMH集团自2010年爱马仕家族采"家族团结"共同抵御并购后的首次增持,LVMH与爱马仕家族之间的争斗仍在继续。有分析认为,LVMH将会一直持有爱马仕股票直到爱马仕经营状况出问题或者爱马仕家族内部出现混乱才会再度出手。这800万欧元罚款,只是LVMH并购途中的一点小波澜。
自从1987年酩悦轩尼诗与路易威登合并以来,就一直以并购大王的身份活跃在奢侈品市场,1987年路易威登旗下只有两大品牌,而到了2012年,LVMH集团旗下汇集了诸如宝格丽、迪奥、纪梵希、芬迪等60多个大大小小的奢侈品牌中,超过一半的品牌是通过并购而来。2010年阿诺特控制了近60个显赫的奢侈品牌。1987年至今,LVMH进行了63笔收购,持股74家公司,同时卖掉了48个公司。
1987年至今,LVMH进行了62笔收购,其精髓毫无例外地沿袭1987年一役所奠定的并购术:或者利用经济周期处于低谷,或者利用家族矛盾激化,或者利用资本结构或者制度设计漏洞,专拣"便宜货"。从1993年收购的日本时装Kenzo、1994年的法国香水化妆品娇兰(Guerlain)、1996年的法国皮具品牌Loewe和Celine、1997年收购的零售店DFS和Sephero以及瑞士钟表豪雅、1999-2001年间的意大利皮具Fendi,到1999-2000年收购的法国葡萄酒Chateau Yquem、2001年收购的美国时装Donna Karen、2008年的西班牙蒸馏酒Numanthia和钟表品牌恒宝、2009年的葡萄酒品牌Montaudon,莫不如是,尤其是对Kenzo和Donna Karen,均以该品牌销售额0.3-0.35倍的超低价完成收购。
不过即使精明如LVMH董事长阿诺特,在并购市场上也并能保持不败,Gucci,就一直是阿诺特心中的痛。
多年来,Gucci一直是LVMH的劲敌。阿诺特早就有"收编"之意,但他似乎比别人多了个心眼--他要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LVMH于1999年1月5日以55.84美元/股的价格买入10万股Gucci集团,持股比例超过5%,达到向美国和荷兰证监会备案的要求。1月12日,LVMH以每股68.87美元的价格再次买入63.1万股Gucci集团股份,将持股比例提高到9.6%。截至1月16日LVMH向证监会提交13D文件时,其持股比例已达到26.6%,1月25日持股比例升至34.4%。在短短的20天时间里,LVMH总计耗资14亿美元大举收购Gucci集团的股权。而且这个过程相当顺利,Gucci集团没有丝毫防备,LVMH充分利用了荷兰法律的漏洞:不要求收购方向所有股东提交详细收购方案,而英国、意大利、法国法律均要求收购方提交详细收购方案。
面对这种情况,Gucci提出要求,让LVMH全盘收购Gucci。阿诺特拒绝了。道理自然很简单--全部收购要花很多资金。阿诺特希望通过控股Gucci,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方面以较小的代价控制Gucci,从而抑制住Gucci强有力的竞争,另一方面从这笔投资中获取可观的收益。
阿诺特这次失算了。遭到LVMH拒绝后,Gucci管理层决定使出杀手锏:扩充股本,并将总股本的42%以30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阿诺特的法国同胞公司PPR公司(今年年初改为Kering 开云集团)。扩股后,PPR公司成为Gucci的最大股东,而LVMH公司在Gucci的股份则从34%稀释至20%。不仅如此,Gucci还与PPR达成一项战略协议,保证Gucci公司的独立性,继续发展多品牌战略。
Gucci的举措惹恼了阿诺特。于是他向一家荷兰法庭提出起诉,要求就此进行调查。阿诺特称,Gucci原总裁兼首席执行官Domenico De Sol言行不一,没有要求PPR公司100%收购Gucci,但却将Gucci置于PPR的控制之下,损害了Gucci公司股东的利益。LVMH公司甚至还暗示,DeSol之所以会改变主意,是因为他和PPR公司订有一项秘密的君子协议:同意PPR作为Gucci的大股东后,DeSol和Gucci设计师汤姆·福特(TomFord)将获得一笔巨额股票期权。
1999年5月27日,荷兰上诉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第一,Gucci集团设立Stichting属于行为不当;第二,Gucci集团向PPR大量发行股份属于行为不当,Gucci集团违反了民法典第2条第8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公司必须按照"合理正当"的原则行事。结果对LVMH似乎是好消息。但是,法院并没有判决撤销Gucci集团与PPR的交易。故LVMH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LVMH请来荷兰投资者协会和法国保护中小投资者协会助阵,后者认为向Stichting和PPR发行股份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然而这无济于事,因为Investcorp在1995年的相关安排,使得Gucci集团发行股份获得了股东的授权。
2000年10月,荷兰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公司庭未经过正式调查就做出决定的做法不合法,于是LVMH再次申请上诉法院公司庭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2001年3月,上诉法院同意,2001年9月,调查小组作出了调查结果。经过反复磋商,LVMH最后同意将Gucci集团的股份转让给PPR。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PPR以94美元/股的价格收购LVMH持有Gucci集团股份中的1/3,即857.9337万股,这样PPR持有Gucci集团的股份超过50%。第二步,2003年12月Gucci集团向除PPR之外的所有股权派发7美元/股的特别股息。第三步,PPR于2004年4月以101.5美元/股的价格收购剩余所有的股份。最终的交易价格是94美元/股(去除7美元/股的股息)。PPR收购Gucci集团的总代价为88亿美元。
在获得Gucci集团股权的过程中,PPR即协助其大力收购其他奢侈品牌,也让PPR从一个零售商一举跃上全球第三大奢侈品集团的地位,与LVMH在各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